袁枚其人,为人为文,都比较油腻,娶妾嫖娼玩娈童赏鉴小脚之类的古代风雅文人恶习一样不少。但他有时是真能说几句像样的人话。比如,他在跟人讨论大清律的时候,谈到强奸罪的判定问题。他就指出来,当时清朝的司法制度,对强奸罪的定罪,极不科学,而且极混蛋:
“律注内始强终和者,仍以和论。”被强奸者如果没有反抗到底,就算自愿通奸,受害妇女还得挨板子。
而这种律法,在现实判例中,基本上就成了“势必以自尽者为强,而不自尽者为和。”只有受害者自杀了,才算是“反抗”,才能定强奸罪,没自杀就算自愿通奸。
而这么搞的后果也可以想见:等于是逼着强奸案的受害者必须自杀。
对这样的混蛋律法,袁枚的评价,字字掷地有声:
1,女性被强奸,无损于她的清白,她没有必要、更加没有义务去死:
“女果清贞,偶为强暴所污,如浮云翳白日,无所为非。”
2,法律应该严格追究和惩处的,是强奸犯,而不应该搞成了刁难受害者:
“先王原未尝以必死责之,而强者之罪,则不可不诛也。”
恕我直言,别看这是个娶妾嫖娼玩娈童赏鉴小脚的真·大清油腻老登,但他比当下你国不少“女权”强过太多。概因,前者油腻,但是有人味、说人话;后者自诩清醒强大,却没有半点人味。
人家清朝油腻老登能说,女人没有拼死反抗强奸,不是罪过;司法的重点是惩处强奸犯。而当下你国“女权”却好意思说,没有拼死反抗,而把自己没有拼死反抗写成书的受害者,是“弱女文学”,是“艳尸”,是“自嬷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