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是很想不通,翻遍课本和 extra case judgments 没有一个字说 fiduciary relationship 可以有两个同时存在,至今想起 workshop 的答案都觉得很不服。而且老师在之前的 seminar 里也根本没讲过啊,为什么 assume 学生会知道
明明分辨出了 pre contractual 和 contractual 的,但因为不知道是可以同时存在的,所以把它们写成了 consistent 的同一个关系的延续,直接导致 contracting out obligations clause 的效果也写错了。不相信这个班有人会写对 
关键还不是两个不同的 transactions/assignments of property ,是一件事的签合同前和签合同后